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顺隆王鼎餐饮有限公司与周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顺隆王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寅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迎春,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上海顺隆王鼎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承租上海市通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缴纳了租金和押金。2018年8月,该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群租,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42,120元,退还押金15,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
  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顺隆王鼎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顺隆王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燕

书记员:吴远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