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安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亮,男。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7,66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7,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存在贸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变压器、整流器、电子元件等产品,双方未有书面合同。原告完成供货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321,049.74元,所有货款陆续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已付的5万元中应先行扣除已经产生的逾期利息6,611元,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请求。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因双方未就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不同意在已付款中先行扣除6,611元利息,诉请1的欠款金额应为271,049.74元,亦不同意支付诉请2的利息。
鉴于被告对于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妥收原告货物后,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其已在对账单中确认所欠款项在2019年6月30日前均已陆续到期,但仍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价款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然,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其要求被告已付款项先予冲抵截至2019年7月25日逾期利息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已付款5万元应在结欠原告货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扣减之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71,049.74元并赔偿以此为基数计算的相应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71,049.74元;
二、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以271,04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50元、财产保全费1,908元,合计诉讼费4,649.50元,由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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