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史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顺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以金泊帆(上海)游艇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所有的“金手指二号”轮购船款,现该轮已被强制拍卖为由,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金手指二号”轮的拍卖款中登记债权人民币17490000元,并提供了游艇销售合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顺驰游艇新船交接客户确认表、“金手指二号”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金手指二号”轮船舶钥匙照片、“金手指二号”轮检验报告、上海海事法院拍卖公告、被申请人失信详情等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顺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就与“金手指二号”轮有关的海事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顺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顺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黄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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