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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