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颂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月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
原告上海颂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颂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颂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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