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领路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梁宏,男,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领路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梁宏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原告上海领路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领路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6.40元,减半收取98.20元,由原告上海领路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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