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华,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荣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荣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1日,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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