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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华,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荣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荣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1日,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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