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华,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良,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原告主体不符且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印 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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