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彭明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