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颖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武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的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
原告上海颖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的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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