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颖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颖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霖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矢毅。
原告上海颖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霖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称已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已经退还2万元钱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颖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颖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誉华
书记员:李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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