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若海。
被告:泰州市欧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华芹。
原告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欧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以本案货款已受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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