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朱国兴。
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朱国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李睿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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