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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王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朱国兴。
  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朱国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李睿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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