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彤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颜格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肖黄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黄业,男,1977年1月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寒,男,1970年8月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上海彤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颜格木业有限公司、肖黄业、肖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756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颜格木业有限公司、肖黄业、肖寒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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