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忠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彤,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创公司)与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风公司)、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阁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沈晓微,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杨增辉,被告亿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海风教育”商标专用权,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不得在官方网站(haifengsx.com)、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字样;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3.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官方网站(haifengsx.com)首页上端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6月,旗下拥有“海风教育”在线教育平台(hfjy.com、hf100.net),一站式覆盖小学、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各类补习需求,并累计辅导超过15万名全国各地学员,拥有多省知名重点中学特级教师、各地中高考命题组前成员等丰富教研阵容,并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教研成果与在线教育平台系统,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口碑,收获诸多荣誉,在河南省也进行线下推广和开设线下培训班,拥有大批学员和客户。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第XXXXXXXX号“海风教育”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核定使用项目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辅导(培训)等。原告在线上、线下日常经营中使用“海风教育”作为商标品牌。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2日,运营“海风升学”教育平台(haifengsx.com),提供高中课程在线教育培训等服务功能,并在其网站“海风升学”教育平台、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微信群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海风”、“河南海风”、“海风教育”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海风升学”中区别服务来源、具有显著性的是“海风”,与原告“海风教育”商标中有显著性、专用权的“海风”字样相同,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海风教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一或类似,故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上述使用“海风”字样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或来自原告,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非突出使用“海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全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亿阁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主要从事互联网教育的产品开发及运营,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海风升学”教育平台中开设的“高考志愿一对一服务”、“自主招生服务”、“升学卡服务”、“会员服务”的收款方均为被告亿阁公司,两被告共同运营,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正当权益,提起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的具体要求为“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明确被告亿阁公司就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侵害商标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南海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海风升学系被告的未注册商标,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在颜色、构图、排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商标亦未持续使用,不具有知名度,不会产生混淆;2.经被告查询,注册商标中包含海风字样的商标总共存在25个,具体到第41类存在8个商标,其中包括原告的2个商标,6个其他主体的商标,这些商标均为海风加后缀的形式,均完整包含海风二字,故原告的商标权属范围应限于“海风教育”,而不应该是“海风”二字;3.原告与被告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经营范围也存在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4.被告的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使用,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企业名称系规范使用,未在网络渠道或以其他形式突出使用,不存在攀附,且“海风”并非原告的企业名称、字号,原告不享有相关权益;5.原告主张法定赔偿缺乏依据,原告须进一步举证其法定赔偿参考的各项因素。
被告亿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2.被告河南海风公司购买被告亿阁公司的优志愿软件服务,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利用被告亿阁公司的该软件平台进行业务操作,由被告亿阁公司平台代收服务费,代收的费用仅4笔总计1,440元,故被告亿阁公司仅是提供一个平台的服务,而非共同经营的行为;3.被告亿阁公司的软件系统与原告的教育不存在关联,且该软件系统已经终止。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第XXXXXXXX号“海风教育”注册商标证,证明原告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
2.网页www.hfiy.com、www.hf100.net以及该两网站的ICP/IP备案信息,证明原告系“海风教育在线平台”的经营者,使用“海风教育”品牌长期经营;
3.原告与河南商报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海风教育推广合作协议》及原告在河南线下推广举办讲座的照片,证明原告在河南地区进行线下推广、宣传等活动;
4.山东省海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信息,证明原告在山东设立全资子公司;
5.原告2014年获得的雏鹰奖奖杯;
6.原告2015年获得腾讯网颁发的“2015年度用户口碑教辅品牌”荣誉称号;
7.原告2015年获得的“凤凰一点年度自媒体人”奖杯;
8.原告2015年获得的普陀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陀区人社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奖杯;
9.原告2016年获得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10.原告2016年获得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优秀示范企业”称号;
11.原告2017年获得的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教育行业示范企业”认证证书;
12.原告2017年获得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新社上海分社及上海图书馆颁发的荣誉证书;
13.原告2017年获得的ChinaBang颁发的“年度在线教育平台”奖杯;
14.原告2017年获得腾讯教育颁发的“2017中国好老师·金牌教师团队”荣誉称号;
15.原告2017年获得陶行知教育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16.原告获得复旦大学创业基金颁发的奖牌;
17.原告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教职员工获得的其他相关证书、奖项和荣誉;
18.网易、腾讯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媒体对原告的宣传报道;
证据5-18证明原告在业内口碑和知名度,原告及海风教育品牌被广为报道,媒体报告度高;
19.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企业信息信息,证明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以及其经营范围;
20.海风升学教育平台(www.haifengsx.com)网页及该网站ICP/IP备案信息,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经营海风升学平台,以及该网站提供包括高中在线教育培训等服务,突出使用海风升学的字样。
21.海风升学教育平台收取款项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截图,证明被告亿阁公司为实际收款方;
22.被告亿阁公司企业信息信息,证明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及其经营范围;
23.亿阁科技(www.eagersoft.cn)网站页面及其ICP/IP备案信息,证明被告亿阁公司是亿阁科技网站的运营主体,开发上线的优志愿产品面向高考学生及家长,提供志愿填报分析服务,结合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存在向考生家长提供高考志愿服务,故两被告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24.“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聊天内容及群内相关成员微信朋友圈截屏,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通过微信群开办自主招生、志愿填报等方面的线下咨询讲座、微信直播讲座,在该微信群及其主要成员微信中大量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海风字样;
其中证据20、21、23、24可以在(2018)沪浦证经字第852号、(2018)沪浦证经字第857号公证书中反映。
25.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与学生家长签署的“海风教育年高考志愿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通过为学生提供高考志愿咨询等服务获益,并在此过程中突出使用海风教育、海风升学、海风字样;
26.学生家长向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的POS签购单和付费收据,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通过为学生提供高考志愿咨询等服务获取收益;
27.被告河南海风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熊猫的业务名片,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开展业务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河南海风字样;
28.原告通过客服电话系统后台查询相关电话咨询记录的页面截图,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首席咨询师张熊猫分别于2017年8月29日、2018年1月30日通过其手机号与原告客服进行过通话;
29.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首席咨询师张熊猫向原告客服、老师进行咨询的电话录音文字稿、光盘,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假借学生家长的名义,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原告的服务方式、收费模式等信息,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明知海风教育商标属于原告所有及原告所从事的服务内容的情况下,在与原告相同服务领域突出使用海风字样,具有侵权恶意。
30.原告海风教育品牌2018年获得的中国行业典范品牌奖状;
31.原告品牌创始人2018年获得的中国品牌人物杰出青年的奖状;
32.原告2018年获得的“2018最具成长价值奖”奖杯;
33.原告品牌创始人2018年获得的“2018(行业)影响力人物”奖杯;
34.原告2018年获得的“改革开放40年最具影响力教育品牌”的奖状;
35.原告品牌创始人2018年获得的“中国民办教育领域联盟副主席”奖状;
36.原告品牌创始人获“2018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十大领军人物”奖状;
37.原告对湖南卫视播出的《少年说》节目独家冠名相关截图;
38.“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证据30-38证明原告及其品牌在业内的良好口碑、曝光度、知名度。
39.原告与河南省实验中学的孙某某及其家长2016年签署的《海风教育升学辅导(初审叠加包)》协议;
40.原告与郑州外国语学校的徐某某及其家长2016年签署的《海风教育升学辅导(上纽大申请)》协议;
41.原告与河南省信阳市的郝某某及其家长2017年签署的《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以及郝某某在原告系统中的信息页;
42.原告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的尹某某及其家长2017年签署的《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及尹某某在原告系统中的信息页;
43.原告与河南省郑州市的周1及其家长2018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版《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及周1在原告系统中的信息页;
44.原告与河南省郑州市的周某2及其家长2018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版《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及周某2在原告系统中的信息页;
证据39-44证明原告在河南地区以“海风教育”品牌开展教育培训、升学辅导业务;
45.律师费发票;
46.公证费发票;
证据45-46证明原告的合理支出。
47.原告天润融通电话客服系统内相关查询信息页面截图,证明从2017年8月到2018年8月期间,河南地区客户来电记录15611条,针对该地区外呼记录764943条,显示原告在河南地区的业务覆盖率及客户活跃度,该证据可以在(2018)沪东证经字第15553号公证书中反映;
48.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天润融通电话客服系统数据原告无法修改;
49.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的发票,证明原告与该公司就涉案天润融通电话客服系统提供事宜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
50.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开具的发票,证明原告与该公司签订的《海风教育推广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真实有效;
51.孙某某学生家长向原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原告证据39中的协议实际履行;
52.郝某某学生家长向原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微信交易记录页面,证明原告证据41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包含“海风”二字的商标检索结果,证明原告对“海风”二字不享有专用权;
2.所检索的大量海风教育索赔的标题新闻;
3.原告第XXXXXXXX号“海风教育”商标流程状态图,证明原告的商标不稳定;
4.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存在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而被处罚;
5.原告在深圳罗湖区、上海杨浦区的相关诉讼的案件信息,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其商标不应受保护;
6.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若被告被认定构成侵权,侵权范围和后果非常有限。
被告亿阁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优志愿机构版销售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自主运营,被告亿阁公司系提供收款服务。
经质证,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对原告证据1-2、4、19-27、45-46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20、23-27、45-46的关联性;认可证据5-18、30-38、47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证据5-17、30-38涉及奖项的颁奖主体资格、影响力无法确认,证据18仅系媒体的被动报道,均无法证明原告的相关知名度,不认可证据47的内容真实性及其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证据3、28-29、39-44的真实性。认为原告证据48-52系逾期提交,真实性也无法确认。被告亿阁公司同意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对原告证据1-47的质证意见,且不认可原告证据21的证明内容,对原告证据48-52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河南海风公司证据2-3、6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据2的关联性,认为证据1部分商标信息不准确,相关检索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认可证据4-5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被告亿阁公司对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及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对被告亿阁公司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
针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两被告对原告证据1、2、19-27、45-46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可以反映商标、经营情况以及两被告的经营情况、原告的合理支出情况,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虽不认可原告证据3的真实性,但结合法庭对该原件的审核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50的发票信息,可以认定该证据3中协议的真实存在及履行情况,故本院对原告证据3中的合同及证据50予以确认,但证据3中相关照片无原件,本院不予确认。两被告对原告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关系,故不予确认。两被告认可原告证据5-18、30-38的形式真实性,上述证据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原告企业或海风教育品牌的社会影响力,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虽不认可原告证据28、29的真实性,但结合两被告对原告证据47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以及原告证据48、49,可以确认有关通话事实及记录载体的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不认可原告证据39-44的真实性,但根据原告提供证据39、40的原件,其中证据39结合证据51可以确认协议的真实履行,证据41-44被告亦核对电子原本,以及证据52显示的电子付款记录,故本院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协议可反映原告在河南地区的经营情况,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河南海风证据1、2、3、4、5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河南海风证据6反映其企业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及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对被告亿阁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确认,且可以反映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原告风创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0日,注册资本5,000,000元,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事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www.hfjy.com、www.hf100.net网站均由原告备案及经营,两个网站页面均显示有“海风教育”的字样,并有“海风教育两大系列课程名校升学一站式学习平台”、“学科辅导:一节更比六节强”、“海风1对1在线学科培优”、“中小学学科——同步辅导”、“自主招生辅导:选专业、赢面试”、“名校自主招生‘签约’辅导”、“从零起点到晋级名校初高中生名校升学一站式辅导”、“海风公开课”等信息。www.hf100.net网站页面还显示有“名师公开课”、“自测工具”、“在线学习中心”等栏目。
2017年3月31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海风教育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在教育培训行业的营销服务和品牌推广上进行合作,通过乙方的营销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市场推广体系以及客户服务体系,对甲方课程产品进行营销推广,乙方向甲方提供讲座有效到场家庭,有效到场家庭指家长须到达讲座,孩子在高一高二年级,孩子高中各大会考成绩在河南省一本线左右,乙方及乙方雇员不得将提供给甲方的客户二次推荐给甲方在自主招生业务领域的竞争机构,甲方向乙方活动开始前预付金额20,000元等。2017年10月24日,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开具应税名称为服务费,金额为20,000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016年12月15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孙某某(乙方)、家长陈丽(监护人)签订《海风教育升学辅导(初审叠加包)》,其中孙某某的就读XXX中学,甲方提供的辅导适用于国内高校自主招生,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甲方收款账户为XXXXXXXX*******091。同日,陈丽向该账户支付26,980元。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徐某某(乙方)、家长刘凭飞(监护人)签订《海风教育升学辅导(上纽大申请)》,其中徐某某的就读XXX学校,甲方提供的是专门针对上海纽约大学申请的全流程指导,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原告(甲方)与案外人郝某某(乙方)、家长谢春玉(监护人)签订《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电子方式签订),合同有效期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学费价格7,000元,学生所在区域为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尹某某(乙方)、家长尹开华(监护人)签订《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电子方式签订),合同有效期2017年10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学生所在区域为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周1(乙方)、家长周金亮(监护人)签订《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电子方式签订),合同有效期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学生所在区域为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周某2(乙方)、家长郭淑留(监护人)签订《海风教育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电子方式签订),合同有效期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学生所在区域为河南省郑州市。
2018年8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由该处公证员严慧芳、公证人员浦烨彬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孙斐然在该公证处,由浦烨彬按照孙斐然的指引,在该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相关操作,并进行截屏打印和对有关操作过程录像、刻录光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55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通过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ww.clink.cn/?target=console@returnUrl=/cdr0b!list.action并进入,显示为天润融通“坐席登录、管理员登录界面”的网页页面,该页面底端显示版权所有: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管理员登录进入账户,显示企业名称为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账户“记录管理”中,包含“来电记录”、“外呼记录”等选项中。选择“来电记录”,2018年8月21日的记录中,客户电话属地包括江苏泰州、江苏连云港、河南郑州、河南濮阳、浙江舟山、湖南永州等地,接听状态包括系统应答、人工接听、人工未接听等。在“外呼记录”中选择客户电话“139*****800”,显示该电话属地为河南郑州,通话记录中接听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8:45:58及16:10:47,接听状态为双方接听,双方通话内容系有关原告海风教育的自主招生项目的服务内容、收费情况等。选择“外呼记录”,2018年8月21日的记录中,客户电话属地包括北京、陕西西安、广东深圳、江西南昌等地,接听状态均包括双方接听、客户未接听等。在“来电记录”中选择来电地区“河南”、时间段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共出现记录949条,客户电话属地包括河南漯河、平顶山、南阳、周口、开封等地,接听状态包括人工接听、人工未接听、系统应答,坐席姓名中包括人名,也包括“海风教育”;时间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21日,持续出现大量来自河南多地的接听记录,接听状态包括人工接听、人工未接听、系统应答,坐席姓名中包括人名,也包括“海风教育”、“海风+人名”。在“外呼记录”中选择来电地区“河南”、时间段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共出现记录48,856条,客户电话属地包括河南洛阳、新乡、信阳、三门峡、安阳等地,接听状态包括双方接听、客户未接听,坐席姓名中包括人名,也包括“海风教育”;时间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21日,持续出现大量向河南多地手机号去电的记录,接听状态包括客户接听、客户未接听,坐席姓名中包括人名,也包括“海风教育”、“海风+人名”。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明确其系为企业提供“呼叫中心云服务”,与原告存在合作,并提供原告一套天润融通电话客服系统,该系统可以真实、有效、客观记录原告与客户之间的来电记录、外呼记录、留言记录等,一经形成,原告无法修改。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于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开具应税服务名称为“信息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三张。
审理中,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确认手机号“139*****800”属于该公司的张熊猫,张熊猫真实姓名为张广磊,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
二、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及与原告影响力相关的事实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第XXXXXXXX号“海风教育及图”文字图形商标,其中“教育”放弃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
2015年10月,原告法定代表人郑文丞等人的作品《海风教育在线一对一学习平台》获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的“海风教育”品牌先后获得腾讯网、腾讯教育、中国品牌峰会中国(行业)典范品牌、“改革开放40年最具影响力教育品牌”等荣誉称号或奖项。2014年-2018年期间,原告企业也先后获得优秀早期投资项目奖雏鹰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相关奖项、中国互联网教育行业优秀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或奖项。“海风教育”自2015年至2018年先后被腾讯网、网易网、凤凰网、新民网、青年报、多知网、36kr网、芥末堆网、上海热线网、猎云网等媒体报道。“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嘿,还能再坚持一下吗?这则爆火视频令人深思……》一文中,有海风教育创始人的相关片段。此外,海风教育品牌还冠名湖南卫视2018少年说节目。
三、与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2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不含出国留学咨询、不含培训及办班),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体育赛事策划,销售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文具、计算机软件。该公司股东为张广磊、黄强、张震。www.haifengsx.com系该公司主办及经营。
被告亿阁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注册资本2,09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事调查、民意测验)等。
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在公证员何琦、公证人员潘筠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沈晓微在该公证处以该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录屏、网页清理、输入地址查看网页、截屏等操作,并对相关截屏、录制情况进行打印、刻录光盘。上海市浦东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浦证经字第852号公证书。原告为此公证支付公证费3,000元。
该公证书显示,进入www.haifengsx.com网站,网站名称为海风升学,首页左上角显示“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字样,该页面显示有“新高考”、“学业评测”、“志愿填报”、“自主招生”、“课堂”等栏目,并有“智能填报系统”、“专家一对一辅导”、“2018志愿模拟填报”等信息,网页底端亦有海风升学字样。其中,“志愿填报”栏目提供找大学、查专业、分数线、位次查询服务,“自主招生”栏目有自主招生院校汇总、评测、智能分析等服务,“科创栏目”针对高一至高三各学科提供“同步课程”、“专题”课程,以及相关高考志愿课程,“服务”栏目有“高考志愿一对一服务”、“自主招生”、“升学卡服务”、“会员服务”及对应的价格,其中“高考志愿一对一服务”主要是有关志愿填报,“自主招生”主要有关自主招生服务,“会员服务”有关“开通志愿卡畅享查、测、填、学、问5大核心功能”,“升学卡服务”适用于高一、高二、高三学生课程学习。在登录后,选择购买上述“服务栏目”内各项服务,并通过支付宝支付7,800元、880元、580元、360元,显示商品名称分别为“PO购买服务—海风升学”、“购买自主招生卡海风升学”、“购买VIP卡—海风升学”、“购买升学卡—海风升学”,收款方均为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网站网页底端有海风升学字样,点击“关于我们”系有关海风升学的介绍,点击“法律声明”有以“海风升学”名义发布的相关网站服务条款。
进入www.eagersoft.cn网站,该网站介绍“优志愿是亿阁科技自主研发的一款基于教育大数据分析,依托互联网,为每一年度的高考学生提供科学、智能的志愿填报分析参考的系统。优志愿根据考生的考分、位次及专业倾向智能推荐适合考生的最佳院校,为考生与高校架起互通的桥梁,让考生以最经济的分数上最理想的大学”。在APP下载页面,介绍该APP是一款高中生志愿填报服务软件。
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在公证员何琦、公证人员潘筠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沈晓微在该公证处打开其手机,并连接至该公证处无线网络,登录进入微信应用,浏览并进行截屏后下载图片,相关操作被录像并被刻录为光盘。上海市浦东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浦证经字第857号公证书。原告为此公证支付公证费2,000元。该公证书显示,进入“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276)”,该微信群内显示有“海风升学—张老师invited哈欠(乐哉绿茵场)tothegroupchat”、“海风升学顾问宋老师invited正隆沙发孙大圣tothegroupchat”,“海风升学顾问宋老师”发布“高二家长升学规划专题研究班”相关信息、“讲座结束后,家长留下了咨询老师”、“海风导师团队集中学习周日下午学习还在继续”、“本周海风各位老师开始封闭式自招服务,有上门咨询需求的家长务必提前半天预约……”、“今天下午2点整,老师将在本群通过语音和图片的方式直播分享《志愿填报:如何选大学》……”等信息及现场图片。查看该群聊的成员信息,包含“张震”、“熊猫”、“海风升学顾问宋老师”、“海风升学顾问—曹老师”、“海风升学张老师”、“海风家长群小助手177-8811-4972”,其中“张震”的群昵称为海风张震博士,查看“海风升学顾问宋老师”朋友圈,显示的信息包括“海风押题密卷预定中……”、“倒计时百天,海风为孩子们加油……”、“欢迎各位家长踊跃报名参加208.1.6(本周六上午9:00)现场讲座……”并分享“海风升学专题分享会”的链接,该链接显示该分享会活动由河南海风升学举办,主讲老师包括“张震”、“张熊猫”,并有参加活动的预约入口。查看“海风升学顾问—曹老师”、“海风升学张老师”、“海风家长群小助手177-****-*972”的朋友圈,内含多项有关海风的信息。在该公证过程中,该微信群名显示为“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277)”。
张熊猫的名片中包含有“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字样,并印制有“139*****800”的手机号码,名片内的“河南海风升学规划院简介”中介绍“河南海风是一家专门从事高中生升学规划、自主招生、志愿填报、综合评价、新高考选科、生涯规划的教育咨询机构……”。
审理中,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确认其网站所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系其未注册商标。
2018年2月22日,案外人耿某某(甲方)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乙方)签订《海风教育年高考志愿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书》,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子女提供高考志愿填报“1对1”咨询服务。甲方随后支付相应的费用,收款POS签购单中商户名称为河南海风公司,合同约定的费用为6,800元,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出具敲有其公章的收据一份。
四、与被告的抗辩相关的事实
2018年1月11日,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甲方)与被告亿阁公司(乙方)签订《优志愿机构版销售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优志愿机构版’平台系统及乙方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优志愿机构版(入门级)”,开通省份为河南,版本应用功能包括找大学、查专业、分数线、新高改智能选科、在线讲堂、在线直播、自主填报等,甲方所采购的系统上客单费结算方式:(1)余额充值:甲方根据经营需求在系统机构余额中自行充值,销售产生后系统将从机构余额中自动扣除客单费(客单费按甲方采购系统级别的客单标准执行),乙方收到充值款项后给甲方开具正规税票。(2)客单收入回款结算:甲方产生销售后按月发出提现申请,乙方每月25日结算回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应用系统服务自主经营和维护,甲方购买的系统只有使用权;乙方只为甲方提供该系统,不对甲方经营该系统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审理中,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确认被告亿阁公司未参与其经营。
另,原告主张就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0元,并提供相关发票。
结合诉、辩双方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经营的www.hfjy.com、www.hf100.net网站信息、签订的相关合同均显示其经营领域属于包括自主招生、学科辅导等在内的教育行业,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经营的www.haifengsx.com网站信息、该公司人员所在微信群相关信息、签订的相关合同显示其经营领域亦属于自主招生、一对一辅导等的教育行业,双方作为经营者,经营业务存在重合,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一、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经核准在第41类函授课程,辅导(培训)等服务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海风教育及图”文字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原告依法在该商标权利期限内,对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商标,否则即属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与原告均在教育培训行业内提供服务,两者提供的服务属于相同的服务;其次,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其经营的www.haifengsx.com网站及该网站相关服务产品、名片及与案外人签订的《海风教育年高考志愿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书》等处,单独或混合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字样,在“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中,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人员在群内亦使用包含“海风升学”、“海风”字样的名称,发布的群内、朋友圈信息包含“海风”、“海风升学”字样,其中,“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中“海风”二字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原告的“海风教育”商标中“海风”二字亦起到主要的商标标识作用,被告使用的上述“海风”字样与原告涉案商标中的“海风”二字的读音相同,字形虽在折笔、撇捺等笔画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整体结构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服务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相关合同名称中还使用“海风教育”四字,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四字完全相同,虽在字形上亦存在细节上的区别,但整体相似,亦可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的前述标识使用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亿阁公司为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代收费,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共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亿阁公司与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签订的《优志愿机构版销售合同》,双方确系服务交易关系,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亦明确确认被告亿阁公司未参与其经营,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双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告主张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以“海风”为字号,在经营中使用“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全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海风”字号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根据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对相关公众是否易产生误导、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使用“海风”二字作为字号有无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认定。本院根据以下理由,认定被告河南海风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与“海风教育”品牌相关的荣誉称号及获奖、媒体宣传情况,反映“海风教育”在社会层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年12月起与学生签订的各类合同,结合其与河南商报签订合作协议后的相关商业推广行为,以及天润融通电话客服系统记录中包含大量原告在全国、河南地区的通话记录,可以反映原告在全国及河南地区开展了广泛的业务活动;
再次,原告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其涉案“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系“海风”二字,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亦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其以“海风”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海风教育”四字,在两者受众存在重叠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海风教育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在河南地区业务开展的事实,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服务误认为原告提供;
最后,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利在先,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后的事实,结合原告证据显示,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股东之一张广磊曾于2017年8月29日致电并咨询原告海风教育的自主招生相关服务情况,可以反映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其设立之前,其主要人员即已经知晓原告海风教育品牌的存在,以及原告在河南地区已经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情况,但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仍以“海风”为其字号,可认定其存在攀附原告经营的主观恶意。
三、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存在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系被告河南海风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该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实施的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均系通过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混淆的方式,两行为在损害结果上存在重合,本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金额,故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其在河南地区业务开展的情况、原告的收费情况、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经营规模和收费情况、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相关公证费用系原告维权必要的支出,故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就本案主张律师费80,000元,本院考虑到本案律师实际参与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律师收费标准、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案情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河南海风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aifengsx.com)首页上端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该主张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
三、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5,000元;
四、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haifengsx.com网站首页上端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五、驳回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70元,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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