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风苓制衣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董祥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钺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风苓制衣厂诉被申请人上海钺辰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钺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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