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风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宣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海。
原告上海风逸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宣筑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媒体预付款35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原告与被告就2018年社区灯箱点位购买事宜,签订媒体预付款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354万元用于购买2018年社区灯箱点位。如原告未完成媒体投放量,被告需根据未完成金额,如数全额退还原告未完成款项。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媒体预付款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就预订社区灯箱点位事宜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2、工商银行电子回单3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媒体预付款354万元。
被告未答辩。
鉴于被告放弃答辩权,本院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媒体预付款协议。约定,原告为确保2018年社区灯箱点位购买,同意支付被告媒体预付款354万元,用于预订2018年社区灯箱点位购买。具体投放项目,原告需提前2周告知被告,投放品牌、日期、数量。合同签订后2日内,原告支付被告354万元,如原告实际未完成354万元数量,被告需根据未完成金额,如数全额退还原告未完成款项;如原告金额超出预付款金额,超出部分,原告应根据2018年社区灯箱预付款细则比例进行支付。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被告将不对锁定点位进行保留,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2018年3月21、22日,原告通过银行共向被告账户转账35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媒体预付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退还预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主张退还,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宣筑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风逸广告有限公司媒体预付款354万元。
案件受理费35,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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