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风韧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夜赫精密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风韧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夜赫精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风韧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文华
书记员:王致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