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为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党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红祥,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宇恒,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为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飞为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为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飞为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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