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蓓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7.50元,保全费人民币1,043元,合计人民币2,240.50元由原告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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