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以被告愿意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决定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练红
书记员: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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