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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花,女,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9月份工资差额2,116元;2、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1、2、3季度业绩奖金共计54,034.53元;3、判决确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支付经济赔偿198,711.29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15年8月、2018年8月份双方又相继续签了劳动合同,2018年7月原告经公司审计发现被告所在的办事处存在严重违纪违章的行为,原告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被告不服并申请劳动仲裁,原告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由先受理的法院一并受理。本案中,被告陈花对于仲裁裁决也不服并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供的受理通知书显示,案件已于2019年3月1日立案,该立案日期早于本案的立案日期,故本案应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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