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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杰,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桂琴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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