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飞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放。
申请人上海飞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413,9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3,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89元,由申请人上海飞雷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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