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食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友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食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食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食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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