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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桂金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鄢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有芳。
  被告:桂金乐。
  原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桂金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桂金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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