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鄢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有芳。
被告:桂金乐。
原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桂金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安徽聚源康贸易有限公司、桂金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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