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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杰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齐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香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菊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男。
  被告:齐明洋,男,1988年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女。
  原告上海香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齐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第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第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香杰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1,954元;2、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自2018年上半年起发生买卖业务关系,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油漆材料,2019年11月29日,双方经对账,第一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551,954元,同时约定如协商不成造成诉讼,则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理应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属实,但认为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支付,对于律师费要求协商解决。
  被告齐明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对第一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未能支付原告全部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且主张的律师费的金额也符合相关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提供担保,理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香杰涂料有限公司货款551,954元;
  二、被告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香杰涂料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齐明洋对被告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551,954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19.50元,减半收取,计4,759.75元,保全费3,379.77元,共计8,139.5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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