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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洪菊芳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夏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
  被告:洪菊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良。
  被告:邹惠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国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告: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许永旭,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菊芳、邹惠萍、洪国良、许永旭、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缪景好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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