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馥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三层X区。
法定代表人:曹季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瀛洲,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得怡建筑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管世骏,总经理。
原告上海馥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得怡建筑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馥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馥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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