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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馨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学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馨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鲍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学勤,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2020)沪0104民初6号原告上海馨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学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的(2020)沪0104民初5号与本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沪0104民初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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