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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露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超,男。
  被告:李露露,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号,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露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元,由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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