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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乐软件有限公司与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马乐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郭磊。
  原告上海马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不是借贷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备注用途均为研发费)是双方约定好的项目分成款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被告已经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了付款凭证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该两份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打款,用途均注明为“开发费”、“研发费”,结合民事诉状中原告的自述以及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被告的答辩,双方之间并非单一的借贷关系,而是由被告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原告作为对外运营主体,在软件获利后分成给被告的合作关系。原告的诉称与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并不完全相符,原告作为最后的分成主体,并非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并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郭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  智

书记员:张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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