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维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号XXX幢一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周星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马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蔡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驹,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维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马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马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马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85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财产保全申请费385.85元,由申请人上海维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春叶
书记员:龚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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