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马桥金星五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杰,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马桥金星五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马桥金星五金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马桥金星五金厂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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