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驰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茂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伟物流有限公司寿县集卡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负责人:陶善萍,总经理。
被告:上海昌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全青,总经理。
被告:上海昌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昌,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负责人:倪世波,总经理。
被告: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负责人:杨超农,总经理。
被告:王福友,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兰陵县惠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冯尊龙,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邓凤龙,总经理。
原告上海驰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昌伟物流有限公司寿县集卡分公司、上海昌伟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昌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王福友、兰陵县惠方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驰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驰安物流有限公司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驰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上海驰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令珅
书记员:钱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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