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驰易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某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祥。
原告上海驰易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某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驰易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驰易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驰易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上海驰易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张 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