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驰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施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金宏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
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
被申请人:司焕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黄起铃,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王晓雁,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人上海驰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金宏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司焕明、黄起铃、王晓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驰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金宏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司焕明、黄起铃、王晓雁的银行存款4,9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驰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金宏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司焕明、黄起铃、王晓雁的银行存款4,9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驰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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