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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驰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奔翔实业有限公司、唐红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驰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跃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丹,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红英。
  被告:唐红英,女,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唐红聪,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驰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奔翔实业有限公司、唐红英、唐红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驰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奔翔实业有限公司、唐红英、唐红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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