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驰臣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虞文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点点柒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驰臣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点点柒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驰臣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上海驰臣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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