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张盛君。
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昌硕街道昌硕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张盛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为违反合同约定对应的合同价款319,38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酒店产品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销售被告酒店房间产品,费用支付以及结算约定为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价格向游客销售相关产品,并按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结算价格向被告支付结算款。结算时间与方式约定为每月5日,被告将上月所需结算的费用清单汇总后给原告,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盖章回传,被告在收到回传后应当告知原告确认,原告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双方确认费用支付至被告账户。结算中的义务约定为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开具相应的发票。原告在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的款项。违约责任约定为双方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如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上一自然月结算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方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均可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合作,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协议30日双方协议即告终止,同时双方对其他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约定。同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酒店产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包房房间基本条款为包房,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原告在完成被告指定时间内5000房间或2,000,000元营收,均需于达成包房销售合同。同时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十个工作日内原告向乙方支付首笔买断款600,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补充协议第十条,最优惠价格保障原则约定为本着支持原告买断的原则,给到甲方最优惠的价格政策保护,被告给其他低于原告包量数的合作商的成本不得低于原告,对于原告采购成本一旦出现其他分销商享有更优惠原告的采购政策情况,原告自动享有同等政策,原告如未完成全年买断数量,则被告应当退回剩余的买断款项。协议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发现被告低于买断价的价格出售,导致原告的销售产生巨大影响,为此原告以书面的形式要求被告予以整改。2017年6月23日,被告方当面通知原告停止向原告提供酒店服务,而且在此期间被告与案外人另某签订的酒店包房协议,该协议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优惠价格保证的原则。据此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我方没有相应的违约行为。根据补充协议,600,000元是房间买断款,原告方没有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其余买断款,原告方违约在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酒店产品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销售被告酒店房间产品,费用支付以及结算约定为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价格向游客销售相关产品,并按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结算价格向被告支付结算款。结算时间与方式约定为每月5日,被告将上月所需结算的费用清单汇总后给原告,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盖章回传,被告在收到回传后应当告知原告确认,原告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双方确认费用支付至被告账户。结算中的义务约定为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开具相应的发票。原告在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的款项。违约责任约定为双方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如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上一自然月结算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方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均可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合作,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协议30日双方协议即告终止,同时双方对其他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约定。同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酒店产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包房房间基本条款为包房,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原告在完成被告指定时间内5000房间或2,000,000元营收,均需于达成包房销售合同。同时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十个工作日内原告向乙方支付首笔买断款600,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补充协议第十条,最优惠价格保障原则约定为本着支持原告买断的原则,给到甲方最优惠的价格政策保护,被告给其他低于原告包量数的合作商的成本不得低于原告,对于原告采购成本一旦出现其他分销商享有更优惠原告的采购政策情况,原告自动享有同等政策,原告如未完成全年买断数量,则被告应当退回剩余的买断款项。协议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发现被告低于买断价的价格出售,导致原告的销售产生巨大影响,为此原告以书面的形式要求被告予以整改。2017年6月23日,被告方当面通知原告停止向原告提供酒店服务,而且在此期间被告与案外人另某签订的酒店包房协议,该协议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优惠价格保证的原则。据此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在协议履行期间,实际房结余款应为280,618元。
上述事实,有酒店产品合作协议、买断房补充协议、对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包房协议、2017年6月23日订单明细、解除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方签订的酒店产品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在支付首批买断款以后,被告又与他人签订酒店包房协议,该协议的价格明显低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价格,被告之行为系违约行为。故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的款项,系违约行为,而且被告没有出售低价房的行为。因被告之抗辩,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19,382元。
如被告未按上述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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