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妙妙,女,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华中路XXX号A座20楼20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家公司)与被告杜妙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通知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驿家公司、第三人青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被告杜妙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驿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妙妙支付住宿服务费人民币5,484.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水费124.84元(按每月30元计算)、电费596.16元、宽带费332.90元(按每月80元计算)。2、判令杜妙妙返还会员补贴468.60元(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补贴,按每月142元计算)。3、判令杜妙妙支付违约金1,318元(违约金为2倍月租金,扣除杜妙妙支付的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杜妙妙与青客公司签订《住宿服务合同》,约定,杜妙妙向青客公司承租上海市宝山区苏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3EY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自2017年8月1日起,杜妙妙无故拖房租及水电费等,经多次催缴未果。2017年12月6日,杜妙妙擅自搬离了系争房屋。2018年5月4日,驿家公司与青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青客公司将其对杜妙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驿家公司。驿家公司书面通知杜妙妙支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遭杜妙妙拒绝。
被告杜妙妙辩称,杜妙妙租赁系争房屋时,不知道该房屋仅是在一套房屋客厅内隔出的卧室。居住一段时间后,就发生陌生人闯入房间,还有自称为青客公司的工作人员骚扰杜妙妙,要求杜妙妙搬离。青客公司帮助杜妙妙办理租金贷款手续,让杜妙妙在手机上下载还贷的App,杜妙妙的租金不是付给青客公司,而是付给银行。后来青客公司自行与银行解除了合同,造成杜妙妙无法向银行还款,无法充值电费。杜妙妙的租金、水费、宽带费均支付至2017年7月底。水费、宽带费每月共计110元,电费是杜妙妙自己充值的。杜妙妙在2017年12月5日搬离了系争房屋,该房屋门锁是密码锁,没有钥匙。不同意驿家公司的诉请,如果需要承担违约金,要求法院调低。
第三人青客公司述称,青客公司与银行有约定,租客还款逾期超过10天,青客公司需将全部租金贷款偿还给银行。杜妙妙在2017年8月起未付租金,青客公司就把后面的租金全部付给了银行。系争房屋用电确实是充值的,但青客公司考虑到杜妙妙当时怀孕,故在充值电费用完后,仍没有中断供电。水费和宽带费不含在租金内,需另外计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青客公司(管理单位)与杜妙妙(使用人)签订了《住宿服务合同》,约定,公寓地址苏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A室3EY,入住时间2017年4月22日,住宿服务费1,628元,优惠期限2018年4月30日,付款方式付二押一,首付3,174.40元,押金1,318元;会员优惠期限内每月优惠金额为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310元;通过银行分期或一次性全额付清12个月住宿服务费的为VIP会员,管理方委托第三方给予VIP会员补贴(补贴金额为住宿服务费标准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0元/月),起租日起15天内办理分期的,享受优惠期内的所有VIP补贴,逾期按照银行实际放款时间享受VIP补贴,分期被拒转年付的,享受50%的VIP补贴,实际入住未满优惠期限的VIP会员补贴将收回,优惠期为1年实际入住满6个月后转租或换房的,VIP补贴不回收;合同期限26个月,会员的VIP补贴和调价券直接从当月住宿服务费中扣除;银行分期VIP会员应将住宿服务费存入分期银行指定银行卡内,由银行扣款,会员预支代付代收的水电网费可以通过服务中心或通过手机App支付,照实结算,欠费系统将无法提供供电,开门等服务,付费后可获得正常服务,管理方服务费按照住宿服务费标准的10%另行支付;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月住宿服务费的两倍向管理方支付违约金暨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拖欠住宿服务费累计10天以上的。合同签订后,杜妙妙支付押金1,318元,支付住宿服务费、电费、网络费至2017年7月底。
2018年5月4日,驿家公司与青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青客公司与杜妙妙签订的《住宿服务合同》,未按时支付住宿服务费、水电宽带费,损害了青客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应向青客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青客公司就其享有的向杜妙妙主张的各项费用,违约责任等全部债权转让给驿家公司。
以上事实,有驿家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青客公司与杜妙妙签订的《住宿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杜妙妙作为房屋使用人对何时返还房屋负有举证义务。杜妙妙支付住宿服务费、水费、网络费至2017年7月底,实际于2017年12月5日搬离系争房屋,应向青客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的住宿服务费5,484.50元、水费124.84元、宽带费332.90元。合同约定,VIP会员补贴金额为住宿服务费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200元/月。驿家公司、青客公司未提供补贴杜妙妙费用的相应证据,驿家公司要求杜妙妙按每月142元标准返还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31日会员补贴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系争房屋按照充值金额用电,驿家公司、青客公司主张杜妙妙拖欠电费596.16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合同约定,杜妙妙拖欠住宿服务费累计10天以上的,青客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杜妙妙按月住宿服务费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暨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杜妙妙在2018年7月底后未按约支付住宿服务费,超过了10天,已经构成违约。青客公司有权收取杜妙妙违约金。鉴于杜妙妙已经支付过押金1,318元,青客公司主张该押金抵作部分违约金,杜妙妙再支付违约金1,318元,符合约定,可以准许。杜妙妙主张系青客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支付住宿服务费,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青客公司已经将对杜妙妙的债权转让给了驿家公司,驿家公司要求杜妙妙支付上述住宿服务费、水费、网络费、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妙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宿服务费5,484.50元、水费124.84元、宽带费332.90元、违约金1,31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杜妙妙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黄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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