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驿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羽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驿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羽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驿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驿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