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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晓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印。
  原告上海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骇特公司)与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颂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骇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晓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骇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颂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5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骇特公司与环颂公司签订定金协议,约定环颂公司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鹿达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出租给骇特公司作为工业生产使用。同日,骇特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就房屋水电费发票的开具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未成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环颂公司拒绝退还定金,故骇特公司起诉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环颂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环颂公司(出租方、甲方)与骇特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定金协议,约定,甲方出租房屋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鹿达路XXX号XXX层XXX室,合同租期2017年7月31日至2023年6月5日,交付日期2017年7月31日,月租金62,743.50元,支付方式付3月押2月,物业费2元/平方米/月,租金及各项费用均为未税金额;乙方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甲方定金5万元,正式签订合同后,定金5万元转为押金,甲乙双方约定于2017年7月31日前至甲方处签订上述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签订上述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则属违约,若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定金。同日,骇特公司向环颂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骇特公司提供其与环颂公司具体经办人唐剑鹏的微信记录,并表示,因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缴费用户名并非骇特公司,故骇特公司需向环颂公司缴纳水电费,而环颂公司表示水电费无法开具发票,若需开票,需另外收取17%的税金,双方就水电费的开具及税金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导致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环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骇特公司与环颂公司签订定金协议后,骇特公司按约支付定金5万元,但后双方就房屋租赁过程中水电费用的税金问题协商未果,最终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并非骇特公司的原因导致,环颂公司理应返还定金。现骇特公司要求环颂公司返还定金并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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