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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与唐荣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昌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玲,女。
  被告:唐荣民,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荣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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