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安成、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市嘉定区骏丰嘉天下、嘉峰汇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嘉峰汇业委会)的起诉状。起诉人诉请:1、判令撤销被起诉人嘉峰汇业委会第一次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王炬、文才银、叶吉山、陈泽林、孟玉龙、张斌利、归春龙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撤销王炬、文才银、叶吉山、陈泽林、孟玉龙、张斌利、归春龙业委会委员的职务;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是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骏丰嘉天下休闲广场、嘉峰汇财富广场(以下简称项目广场)的业主,该项目广场于2018年10月28日在项目广场区域张贴了《关于上海市嘉定区骏丰嘉天下、嘉峰汇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公告》,直接公告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等事宜,然而本次业主大会决议通过过程中出现了多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筹备组的筹备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业主大会的召开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是业委会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等决议的通过,是对项目广场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起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业主以业主大会作为被告提出撤销权之诉,其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本案起诉人对业主大会的召开等事务性工作瑕疵提出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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