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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
  被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2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57,7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案已协商一致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康年路XXX弄XXX号部分房屋(详见附房产清单)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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