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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鹤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鹤泉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英,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鹤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鹤泉。
  被告:田鹤泉,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管玉娟,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鹤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鹤泉、管玉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骏匡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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