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骏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骏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骏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与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均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上海骏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骏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洋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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