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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高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飞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高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丽。
  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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