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骏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贺雷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恩,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悦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子龙。
原告上海骏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悦商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骏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骏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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